佛山市中院 佛山市国税 关于印发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指引的通知

2021-11-24 13:54

 

各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重整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4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涉税费问题办理的意见》(佛税发〔2020〕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佛山市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实际,制定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指引如下。

 

一、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管理人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应一并提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重整企业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应一并提交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民事裁定书、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管理人或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应按规定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呈报审批,纳税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一案一审”原则,参照“新设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向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的审批结果。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相关公告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依法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措施,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四、因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以该企业当时欠款情况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给予相应惩戒。

 

来源:佛山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