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对被征收人翻建房屋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是否补偿?如何补偿?

2021-08-06 14:57

 

【裁判观点】

 

被征收人翻建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其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载明地上附属物面积,且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对翻建房屋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是否补偿以及如何补偿,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当地政策文件、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玲,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定宏,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同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武戈,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薛玲、吴强因诉安徽省萧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萧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赔终23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玲、吴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混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参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申请人的损失错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且确定的标准过低。被拆房屋面积为229.47平方米,原审法院判决萧县政府赔偿133.185平方米安置房,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货币赔偿按照5431.32元/平方米计算,标准过低,应采用被拆房屋同地段房屋的评估价。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酌定数额过低。院内空地赔偿标准也过低。租金损失应按每月16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请求撤销一、二审赔偿判决,再审改判支持薛玲、吴强的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萧县政府强拆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以填补直接损失为原则,一审法院结合案涉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认定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薛玲、吴强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载明地上附属物面积为36.9平方米。被拆房屋实际面积为229.47平方米,系2011年翻建,并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根据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2008年6月航拍图上未标注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对于不予补偿的建筑,若被征收人配合,则按萧县政府2013年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中“公告发布之前建设且符合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第一时段签约的给予面积50%的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一审法院从保护薛玲、吴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不予补偿的房屋面积按照50%折算成可予补偿的房屋面积,确定房屋安置面积为133.185平方米,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向萧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案涉项目同等地段瑞泰城市广场2019年6-7月住宅交易均价为5431.32元/平方米。一审法院以该价格作为房屋损失赔偿单价,亦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居住人口及物品折旧情况等,酌定房屋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18万元、租金按800元/月计算,参照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空地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确定院内空地损失,均无不当。

 

综上,薛玲、吴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玲、吴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昱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