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2023-04-17 11:17


2023年3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以来,继2022年首次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后,常态化落实该项制度的又一份行业性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此次发布的《报告》聚焦债券领域。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统一逐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但同时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违约规模快速增长,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债券纠纷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从源头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报告》分为债券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债券纠纷情况、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等四个部分,全面总结了债券市场风险因素,归纳梳理债券发行、交易、偿付过程中的风险易发、多发环节,分析揭示风险成因,并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报告》分析总结了债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持续释放、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私募债和民营企业债风险相对突出、结构化发行引发市场风险、境内外债券市场风险联动进一步显现等,其中既有近年来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影响,又有发行人自身微观因素作用。
 
债券纠纷情况及审理特点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8-2022年受理的债券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案件数量冲高回落,纠纷联动效应明显。案件数量于2019年达到高峰,近两年呈现整体回落趋势,债券违约风险有序释放。债券纠纷与其他融资类案件常联动出现,围绕债券评级下调、估值调整等引发了一系列与资管产品相关的衍生纠纷。
 
原告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被告类型呈多样化趋势。96.17%的案件原告为机构投资者,违约纠纷持有人自行起诉占比达95.04%。被告涵盖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者等四类,中介机构的涉诉比例为7.6%。
 
纠纷覆盖全周期,债券违约占主体。纠纷涉及发行、交易、偿付各个阶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占比为76%,案件类型以债券违约为主。上海法院五年来审理的债券违约案件共涉及51家发行人、112只债券。
 
违约债券种类多样,违约情形以到期违约为主。违约债券包括在沪深交易所挂牌的一般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在银行间市场挂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在地方交易所挂牌的债券融资计划、私募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违约情形以本息及回售款到期发生实质性违约居多。
 
 案件程序性问题较多,实体法律争议较为典型。案件管辖权争议较为突出,但自《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统一管辖规则后,管辖权异议案件比例由47.93%下降至20.83%。被告通常对应付债券本息没有异议,各案件争议焦点比较类似。
 
案件处理方式多元,申请强制执行超六成。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撤诉、判决和管辖权变更等。其中以调解、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率达64.67%。
 
债券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
 
《报告》按照债券发行、交易流程以及债券种类对债券纠纷类型进行划分,包括:
 
涉债券发行的欺诈发行纠纷、结构化发行相关纠纷;
 
涉债券交易的因债券交易合同成立、效力认定及债券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所引发的纠纷;
 
涉债券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未尽后续管理义务引发纠纷、因受托管理人多重身份致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涉债券违约的程序性纠纷和实体性纠纷;
 
涉特殊类型债券的永续债纠纷、可转债纠纷;
 
涉跨境债券的因境内持有人的诉权行使、跨境债券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境外债券纠纷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跨境债券监管所引发的纠纷等。
 
《报告》对上述纠纷类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揭示。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报告》分别对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监管机构、立法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对投资者的建议主要为:
 
一是充分关注债券投资法律风险。应仔细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债券募集文件,了解债券期限、利率、主要风险等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加速到期、交叉违约、赔偿范围、担保实现方式等与债券违约密切相关的条款。了解永续债、可转债等特殊类型债券的交易结构特点和特殊风险。充分认识跨境债券投资中债券间接持有和多级托管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是采用规范方式进行债券交易。应遵守相关交易规则,仔细核实相对方的身份信息,对交易磋商过程全程留痕,不应采用代投代缴等违规方式申购债券。
 
三是合理利用投资者债权保障机制。积极通过持有人会议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发行人的建议主要为:
 
一是完善公司内控治理。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度发债,确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债券偿付规划。杜绝“抽屉协议”、伪造粉饰财务报表、结构化发债、操纵发行定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规范债券文件内容记载。对维权费用负担、违约金计算、追加担保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规范增信措施的概念表述并明确其法律性质,避免涉诉后产生争议。
 
三是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对永续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应根据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发行人董监高应重点关注信披文件中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等信息,对有异议的内容应发表意见并予披露。
 
四是妥善安排违约债券处置。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涉讼债券积极寻求债务和解谈判、引进第三方参与债务重组,充分运用现金要约收购、债券置换等市场化处置措施。
 
对中介机构的建议主要为:
 
承销商应当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包括对发行文件以及担保物有效性、权利瑕疵的核查等。
 
受托管理人应当识别和评估利益冲突风险;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做好定期及临时报告,按照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并形成记录清晰、完整的工作底稿。
 
对监管机构的建议主要为:
 
一是持续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二是加强监管合作协调。适用统一监管标准,建立跨市场的风险传递、风险预警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风险事件的监管协调作出妥善安排。
 
三是发挥自律管理优势。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要发挥一线监管优势,健全全链条的债券信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包括合理把握融资审核标准、落实债券风险监测机制、完善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加强与行政监管的协同配合、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等。
 
四是强化跨境监管合作。健全跨境风险监测、跨境调查、跨境执法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提升跨境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债券市场跨境风险。
 
对立法部门的建议主要为:
 
一是健全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履职激励机制,加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衔接。
 
二是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规范会议规则,降低会议召集门槛,优化会议参与方式和表决方式,参照公司决议的制度设计完善决议效力和瑕疵救济相关规则。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及量化标准,明确时效性要求,压实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工作机制,围绕上海国际金融司法中心建设,持续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工作。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