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以修订租赁会计准则

2022-09-26 10:22

 
9月2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一、有关背景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要求企业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评估其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分别资产转让属于销售和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两种情形作出了相应会计处理规定,但对资产转让属于销售时租回形成的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等未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存在多种不同做法,导致卖方兼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为此,理事会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了《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和建议。理事会梳理分析收到的反馈意见后,调整了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初步决议,最终形成并发布本次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要求企业应当采用一般租赁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对售后租回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具体而言,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以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动后租赁付款额”时,不得确认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且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卖方兼承租人应当仍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修订未规定卖方兼承租人计量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的具体方法,仅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所附的示例部分微调了“示例24——具有固定租赁付款额和优于市场条款的售后租回交易”相关内容,新增了“示例25——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关于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新增的示例25对“租赁付款额”提供了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根据在租赁期开始日预计的租赁付款额确定“租赁付款额”,二是以租赁期内等额的租赁付款额确定“租赁付款额”。
 
 
三、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

本次修订要求企业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期初采用该修订;允许企业提前采用,但需披露该情况。
 
本次修订还要求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首次执行日后签订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来源: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